關于禁止露天焚燒農作物秸稈、垃圾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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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防治大氣污染,改善生態環境,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內蒙古自治區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現就禁止露天焚燒農作物秸稈、垃圾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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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旗行政區域內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露天焚燒農作物秸稈、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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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通告所稱農作物秸稈,包括高粱、水稻、玉米、黃豆、薯類及其他農作物收獲籽實后的剩余物質。垃圾包括生產垃圾及生活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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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鄉鎮(場)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所轄行政區域內禁止露天焚燒農作物秸稈、垃圾的監督管理工作。要采取有效措施,廣泛宣傳露天焚燒農作物秸稈、垃圾對環境造成的危害以及需承擔的法律后果,嚴格管控、打擊露天焚燒農作物秸稈、垃圾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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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鄉鎮(場)及公安、生態環境、交通等相關單位要持續開展日常巡查,及時制止和查處露天焚燒農作物秸稈、垃圾等違法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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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旗直相關部門及各鄉鎮(場)要積極向上爭取秸稈綜合利用相關項目,廣泛開展機械化秸稈粉碎還田、秸稈飼料和秸稈原料開發等多種形式的綜合利用。同時,加強垃圾的集中收集、轉運和無害化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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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對違反本通告規定,露天焚燒農作物秸稈、垃圾的單位和個人,由生態環境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有關規定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故意焚燒他人農作物秸稈,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以“故意損毀公私財物”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對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對不聽勸阻,故意焚燒農作物秸稈,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有上述行為之一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火災、環境污染事故或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由公安機關、生態環境部門或道路主管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罰款或拘留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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