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榮旗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阿榮旗河道采砂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布機構:阿榮旗人民政府辦公室 | 主題分類:綜合/通知 |
名稱:關于印發《阿榮旗河道采砂管理辦法》的通知 | 文號:阿政辦發〔2021〕9號 |
成文日期: 2021年3月3日 | 發布日期: 2021年3月3日 |
阿政辦發〔2021〕9號
阿榮旗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阿榮旗河道采砂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門,駐旗各單位:
《阿榮旗河道采砂管理辦法》經阿榮旗第十五屆人民政府2021年第一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阿榮旗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3月3日
阿榮旗河道采砂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阿榮旗河道采砂管理,保障防洪安全、生態安全和重要基礎設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等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河道采砂,是指在阿榮旗境內河道管理范圍內從事開采砂石、取土等活動。
第三條在阿榮旗河道管理范圍內從事采挖砂石以及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河道砂石資源屬于國家所有,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以任何非法手段開采、侵占、買賣、出租和破壞河道砂石資源。
第五條 河湖長對相應的河湖管護負總責。旗水利局牽頭,相關部門協同,依法辦理河道采砂許可,加強河道采砂的日常管理、監督檢查等工作。各鄉鎮按照河長制工作要求,對轄區內河道采砂活動負監管責任。那吉屯農牧場、格尼河農牧場和大河灣農牧場按屬地原則配合鄉鎮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章分則
第一節河道采砂規劃
第六條河道采砂實行統一規劃制度。旗水利局組織編制非季節性河流采砂規劃,明確劃定范圍、邊界、地類及圖斑,并征求相關鄉鎮及部門意見。采砂規劃經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報阿榮旗人民政府審批實施。采砂規劃期限為5年。
第七條河道采砂規劃是河道采砂審批的基本依據。河道采砂規劃要按照《河道采砂規劃編制規程》(SL423—2008)等相關要求進行編制。堅持保護優先的原則,合理開發砂石資源,同時要符合流域綜合規劃、礦產資源規劃、林草地保護利用規劃、河道整治以及生態紅線等專業規劃。規劃主要內容包括:
(一)禁采區、可采區和保留區,禁采期和可采期;
(二)可采區采砂總量、年度開采總量;
(三)可采范圍、采砂方式、開采深度、采砂機具數量;
(四)符合棄料處理、現場清理及生態恢復要求;
(五)其他需要納入規劃的事項。
第八條河道采砂規劃一經批準,分年度實施,必須嚴格執行,確需修改時,應當經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九條旗水利局依據河道采砂規劃,編制年度采砂實施方案,合理設置遠離河道紅線或主干路的堆料場,切實做好河道修復以及河道內臨時存料點恢復、臨時運輸道路修復等工作。采砂實施方案需報阿榮旗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十條嚴禁在禁采期、禁采區從事采砂活動。以下區域應劃定為禁采區:
(一)河道防洪工程、河道整治工程、水利樞紐、水文觀測設施、涵閘及取水、排水等工程及附屬設施安全保護范圍;
(二)河道頂沖段、險工、險段、規劃保留區;
(三)鐵路、公路、橋梁、電力電纜、通信電纜、過河管道等工程及其附屬設施安全保護范圍;
(四)飲用水源保護區;
(五)生態工程建設區保護范圍;
(六)自然保護區保護范圍和生態紅線保護區內;
(七)依法禁止采砂的其它區域。
第十一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禁采期:
(一)主汛期、河流達到或超過警戒水位期間;
(二)因防洪、重大險情、水利工程建設等情形不宜采砂的;
(三)依法禁采的其他時段。
第十二條臨時禁采區與臨時禁采期:
(一)上一級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河道管理權限,劃定臨時禁采區或禁采期;
(二)旗水利局根據河道內汛情等情況變化,在河道采砂規劃確定的禁采區、禁采期外,劃定臨時禁采區或禁采期。
第二節河道采砂許可
第十三條河道采砂權以拍賣、掛牌等方式公開出讓。出讓工作在阿榮旗人民政府領導下,旗水利、自然資源、財政等部門具體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申請從事河道采砂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依法取得的營業執照;
(二)有符合環保等要求的采砂作業方式;
(三)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設備、安全救生設施和采砂技術;
(四)用船舶采砂的,船舶、船員的證書齊全有效;
(五)無非法采砂失信行為和不良記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出讓應設定出讓基礎價,出讓價不包括按規定應由買受人依法繳納的河道砂石資源稅等。
第十六條河道采砂權出讓期限1年。
第十七條旗水利局依據批復的河道采砂規劃和年度采砂實施方案及公開出讓結果,發放采砂許可證,并向所在鄉鎮及鄉鎮派出所報備。許可內容包括采砂人名稱、采砂范圍、采砂量、作業方式、采砂期限、堆砂場、臨時存料點、采砂作業工具名稱和功率及數量等。
第十八條 河道采砂許可證有效期為1年。同一事項只許可一次。河道采砂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或者累計采砂量達到河道采砂許可證規定的總量,采砂單位應當終止采砂行為,并按照規定對作業現場進行清理、修復;發證機關應當注銷河道采砂許可證,并組織對許可采砂區進行驗收。
第十九條河道采砂權人應當按照河道采砂許可進行開采,如有變更河道采砂許可內容,應當經原批準機關依法辦理變更手續。禁止偽造、涂改、轉讓、抵押、出借或出租河道采砂許可證。
第三節 收支管理
第二十條河道采砂權出讓收益屬于政府非稅收入,應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執行,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二十一條 采砂權出讓收益70%用于河長制體系建設、河道管理和相應設備購置、宣傳設施、車輛維護以及河道保護治理工程等支出,由旗財政予以保障。
第四節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河道采砂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河道采砂采取固定船采砂方式。采砂船應當在審批部門報備及編號。
(二)河道采砂嚴格按照許可的作業方式開采,不得超范圍、超深度、超功率(船數)、超期限、超許可量開采,采砂結束后,10天內徹底清除所有砂石,拆除、清運所有臨時建筑及機械設施,并平復河床。10天內未清理完成的砂石,視為遺棄砂料。
(三)以河道采砂實施方案為基礎,在運輸必經道路路口建設檢查站并設置監控設施,實行出入打卡制度。采砂船、堆砂場、重點區域等要設置監控設施,并與河道管理部門聯網。探索使用GPS定位系統、無人機等先進技術,提升管理手段和管理水平。
(四)在河道采砂作業中,采砂單位必須做好安全防護措施,并與河道管理部門簽訂采砂協議、安全生產承諾書,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五)采砂區域設立永久性警示標牌,砂場四周警示標志設置完整。采砂河道兩側設立圍欄,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設置采砂信息公示牌,公示牌標明的內容包括:采砂許可證號、采砂人名稱、采砂范圍、采砂量、作業方式、采砂期限、堆砂場位置,采砂作業工具名稱、功率和數量,旗級、鄉鎮級及村級責任河長和監督舉報電話等信息。
(六)在采砂過程中,行洪區域內的所采砂石必須及時清運,臨時堆砂量不得超過2000立方米,以免影響行洪、泄洪。否則立即停采,整改達標后方可恢復采砂活動。
(七)在強降雨和洪峰來臨之前,必須停止采砂作業,疏散作業區內相關人員,清理機械設施、臨時建筑及砂堆等影響行洪、泄洪的設施。
(八)采砂場要落實監管責任人,建立定期巡查制度。采砂不得影響周邊生態環境、耕地、堤防及其他設施安全,涉及第三方利益的,應當事先征得第三方同意;涉及其它部門,按照有關部門規定辦理。
(九)法律法規有關河道采砂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三條 按照河長制工作要求,河長制責任單位對有采砂任務的河道,逐級逐段落實采砂管理河長責任人,鄉鎮及村級河長對管轄河道河段采砂活動負有監管責任,發現未按河道采砂許可批準的范圍、方式等進行采砂,應第一時間進行制止,并及時向旗河長辦反饋信息,由旗河長辦協調相關執法部門依法依規進行嚴肅處理。
第二十四條建立河道采砂聯合執法機制,旗水利、檢察、公安、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交通運輸、生態環境、林草、農牧等相關部門,對許可、開采、運輸、銷售各環節進行聯合執法檢查。公安部門要嚴厲打擊涉砂刑事犯罪,并建立旗、鄉鎮兩級“河道警長”制度,實現“河道警長”配合河長、河長辦以及河道管理站工作,通過“河道警長”服務保障河湖管護和采砂工作順利開展。檢察機關要履行公益訴訟職能,保護生態環境和礦產資源。
第二十五條相關部門在監管中發現違法行為的,依據管理權限依法查處;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對涉水違法案件的非法采砂量由第三方計量,發改部門進行價格認證,執法部門或主管部門復核,作為處罰依據。
第三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與上級有關規定不一致的,依據上級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阿榮旗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3月3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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